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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来源:市政府办公室时间:2017-02-21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5]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泸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

  (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产业转型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投资促进工作向“招大引优”、“招才引智”转变,做强做优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现“六个突破、两个率先”目标奠定坚实产业基础,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范围

  第一条 市外来泸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泸州产业发展规划、通过评审纳入全市统筹管理,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泸州市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资金政策

  第二条 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通过补助、贴息、参股等方式,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重点支持。建立投资促进激励机制,对引进重点产业项目、重点创新型项目、重点高新技术人才等的区县、园区给予适当的财力激励。

  第三条 对纳入市级统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四条 对现代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目录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按时竣工投产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中,按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正常经营并按税收征管规定解缴税收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中按照其投产后连续两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补助不超过企业连续两年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总额,最高补助上限2000万元。

  第六条 对区县、园区引进的,纳入全市统筹管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征地成本原则上由区县、园区自行解决,如自身财力确实难以平衡,根据财力和征地成本投入大小,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中给予区县、园区一次性适当补助。

  三、人才政策

  第七条 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以及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级学术带头人等人才,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合作开发项目、技术入股、领办项目、建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等,且每年在泸工作6个月以上,经评审后,由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按国家级100万/人,省级20万/人,提供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八条 对带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入驻我市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和在园区创业新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经评审后,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创业资金补助,并为其提供工作场所和贷款贴息。

  第九条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经评审后,按实际所获奖金的50%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特别带动作用或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特别影响力的专家和人才,必要时可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策”。

  四、土地政策

  第十一条 全面清理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和退二进三、淘汰落后产业企业腾出的土地指标,确保全市新增工业用地优先用于现代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优质资源和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集中安排在产业园区,重点保障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泸州白酒产业园区的产业用地指标。

  第十三条 全市统筹安排工业用地指标,鼓励各区县和园区“招大引强”、“招大引优”。对各区县、园区引进的纳入全市统筹管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市上匹配70%、项目所在区县、园区匹配30%政策执行。涉及指标流转费用的,由所在县区、园区承担。

  第十四条 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第十五条 鼓励引进项目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对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用于生产的多层标准厂房,同级财政可按从第二层起给予工业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元的奖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减免规费的奖励。园区内原有工业企业经审批同意在原厂房上建多层厂房,也享受同等奖励。

  第十六条 园区可按企业要求提供标准厂房,企业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购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在租用期间,第1年可免收租金,第2年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收取,第3年按市场租金标准的80%收取,第4—5年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五、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 对纳入市级统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管线由园区、区县统一接通到所在厂区。

  第十八条 对纳入全市统筹管理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符合直购电和消纳富余电量政策的,将积极协助向上申报。对日用气量3万方以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纳入天然气直供范围。

  六、附则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领导牵头联系促进机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提供全代办服务。对所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均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

  第二十条 纳入本扶持政策范围的项目,若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强度、税收等未达到协议约定的,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内出现环保、安全方面重大问题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本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