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7日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强化企业主体、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泸州市科学技术奖。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类奖。
第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泸州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泸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的评选和评审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八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时间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授予下列公民:
在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含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的科技项目中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作出较大成绩的科技管理人员。
第十条
奖励等级及奖金的设置:
(一)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位获奖人员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其中15万元为个人奖金,15万元为个人新科研课题经费,课题经费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监管使用);
(二)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三)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奖金标准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35项。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
评审规则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制定。
第十二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
(三)经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推荐意见,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推荐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已推荐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并明确为不予授奖的;
(三)在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第十五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受理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人选和项目按照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奖励项目及人选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有异议的人选、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审定。
第十八条 经公示确认后的拟授奖人选、项目,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报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授奖。
第十九条 参与泸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与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证书。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的奖励资金从获奖项目所在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每3年调增一次。
奖励工作经费与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省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主研),省、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载入泸州市志,专家照片和事迹存入市博物馆。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泸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华侨、外国人或市外的组织、个人,在我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只能匹配一次。
第二十七条 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且项目已通过验收,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牵头承担单位及课题组人员重奖。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8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7日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强化企业主体、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泸州市科学技术奖。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类奖。
第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泸州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泸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的评选和评审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八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时间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授予下列公民:
在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含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的科技项目中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作出较大成绩的科技管理人员。
第十条
奖励等级及奖金的设置:
(一)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位获奖人员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其中15万元为个人奖金,15万元为个人新科研课题经费,课题经费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监管使用);
(二)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三)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奖金标准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35项。
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
评审规则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制定。
第十二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
(三)经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推荐意见,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推荐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已推荐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并明确为不予授奖的;
(三)在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第十五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受理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人选和项目按照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奖励项目及人选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有异议的人选、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审定。
第十八条 经公示确认后的拟授奖人选、项目,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报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授奖。
第十九条 参与泸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与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证书。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的奖励资金从获奖项目所在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每3年调增一次。
奖励工作经费与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省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主研),省、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载入泸州市志,专家照片和事迹存入市博物馆。
泸州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泸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华侨、外国人或市外的组织、个人,在我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配套奖励,同一项目只能匹配一次。
第二十七条 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且项目已通过验收,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牵头承担单位及课题组人员重奖。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8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