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泸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泸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泸州市是全省率先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之一,截至2014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数已达92万,占总人口比例18.1%,老龄化率高于全国平均值3.3个百分点。预计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数将超过105万,占总人口比例将超过20%。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业得以加快发展,2014年7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泸州市确定为全国首批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全省唯一试点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抢抓长江经济带重大发展机遇,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泸州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业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供各类养老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二)坚持统筹发展。着力保障困难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基层养老服务设施投入,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作用。发展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整合养老资源,促进医疗、家政、保险、教育、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
(三)坚持规范管理。完善养老服务备案、准入、退出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三、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业体系,形成“9073”养老格局(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照料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在现有2.27万张养老床位的基础上,新增床位1.5万张,总床位数达到3.7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使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人,服务设施覆盖所有社区,养老产业蓬勃发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一)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1. 巩固发展机构养老服务。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数量和比重,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满足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要,缓解机构养老供需矛盾。在公办养老机构领域,坚持政府投资主体,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低保老人、“三无”老人、农村五保户、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民办养老机构重点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
2. 着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种功能,主要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管理等实体兴办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陪护、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
3.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通过实体终端(手机)+平台(呼叫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实体商家(社会服务组织、公益性岗位社工)的方式,实现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居家养老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居家老年人,为其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由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推进力度,到2020年,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建立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入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管理等实体,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项目。
(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1. 规划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从2015年起,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并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配合,适时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点专项规划,落实到城市建设空间布局上,根据泸州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发展任务,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进行养老服务设施布点,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空点布点、建设模式及规模、分期建设时序等。同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 加快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现有老年人口总量及发展趋势,推进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我市正在实施的“抢抓长江经济带重大发展机遇”工作,抓紧开工实施一批养老服务重点项目。到2020年,每个市辖区至少建成1所床位数不少于500张的综合型养老机构,每个县至少建成1所以上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综合型养老机构。综合型养老机构除具备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功能外,还应具备临终关怀、培训鉴定功能及示范作用。
3.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结合《泸州市城市社区布点规划》,统筹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建成400个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使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全市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要按规划要求以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所在街道或乡镇管理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充分结合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现有社区服务设施升级改造等工作来进行,力争于2017年底前配置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非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地面上低层,多期开发的居住(小)区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
4. 综合发挥公共设施作用。各区县应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加大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力度,2015年起,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无障碍率要达到100%。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便利。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1.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方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兴办和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落实政府养老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根据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逐步调整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先满足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简化登记手续,凡拟开办养老机构设置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均可申请登记设立。
2.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从2015年起,凡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须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引进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政府采取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自愿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3. 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育老年产品研发组织、老年学专业研究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等,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促进政府部分养老工作职能向慈善公益组织转移,鼓励支持慈善人士冠名捐建老人公寓、老人养护院等养老机构。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四)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
1. 用地保障。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根据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确定年度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养老服务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已经确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可采取租赁方式新建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用地政策执行,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城市闲置的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应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应由政府收回后,根据需要重新安排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的,其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兴办养老机构名义骗取政府批准用地。
2. 税费优惠。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教育附加费、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用户同价,有初装费的根据市发改革委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减免;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市、(区)县征收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市、(区)县征收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3. 贷款融资优惠。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全市各级金融机构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列入年度计划,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五)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1. 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全市二甲以上综合医院开设优抚优待门诊挂号窗口,对60岁以上老年人挂号费酌情减免,有条件的二甲以上医院增设老年病专科,提高老年病床比例,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均要申请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支持养老机构完善医疗康复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护理院或康复、老年病医院。对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要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养融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置,优先纳入市、区(县)两级养老机构设置规划,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对全市养老机构全覆盖。
2. 强化医养服务对接。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养老机构应就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合作,签订服务协议。提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每年为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3.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对我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市、区(县)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发挥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我市“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1. 推进高端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以高端医疗和健康养老为核心,加快推进西南医疗康健中心建设,按照“建链、延链、补链”的要求,吸引产业链相关企事业单位入驻,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业涉及领域广、产业链长、潜力大等优势,深度开发利用产业链效能,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通过打造川滇黔渝结合部“医养结合”高端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成集医疗、科研、康复、养老、综合配套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
2. 全面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游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养老、养生、养心、健身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泸州医药产业园建设,引进相关企业开发生产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养身保健等老年产品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依托旅游资源等,发展养老公寓和老年休闲旅游业,发展养生养老、观光养老、生态养老服务;发展老年文化休闲产品与服务,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发展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和老年人权益维护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保险服务。
3. 大力扶持养老产业发展。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区县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将老年用品和产品列入扶持行业目录,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七)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大力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服务水平。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养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从2015年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探索建立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2. 壮大基层养老从业人员队伍。从2015年起,选择部分老年人数多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试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增设村、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养老服务工作,其工资待遇参照社区、村干部待遇执行。到2020年,试点工作方法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3. 强化养老服务专业培训。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 按照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加强养老队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医教资源,打造一流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4. 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动员、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开展“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探索实施“义工银行”、“劳务储蓄”等自助互助服务活动,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服务机构挂钩联系帮扶制度,促进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发展。
(八)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
1. 健全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立起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养老服务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和标准,实行第三方认证,提高行业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政府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促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在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明确其与老年人或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
2. 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要求,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星级评定、改善服务质量。新建养老机构的用地情况、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建成后由民政、国土及住建等部门共同加强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将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市上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详细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发改和民政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建设。以规划和专项资金引领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资金、银行信贷和各级财政资金加大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各级留存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强化监督检查。改革试点工作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对区县和市级部门的绩效考核和重点督查,各重点项目按进度实施,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和全市改革试点方案的全面落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负责对改革试点措施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向市政府形成专题报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细则措施,并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切实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
附件:1. 泸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任务分工表
2. 泸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表
附件1
泸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负责单位 |
时限与要求 |
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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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 |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3 |
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自愿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4年已经启动,持续实施 |
4 |
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强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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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所在街道(乡镇)管理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省上已作明确要求,我市按规定实施 |
6 |
结合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现有社区服务设施升级改造等工作,完成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省上已作明确要求,我市按规定实施 |
7 |
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无障碍率要达到100%,扶持困难残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8 |
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老龄办、市卫计委、市文体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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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10 |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省上已作明确要求,我市按规定实施 |
11 |
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县级、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2016年全面完成 |
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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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4年已经启动,持续实施 |
13 |
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配合单位: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14 |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也可采取租赁方式新建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 |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省上已作明确要求,我市按规定实施 |
15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配合单位:市地税局 |
泸市府办发[2013]48号已作出明确规定,持续实施 |
16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市、(区)县征收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市、(区)县征收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泸市府办发[2013]48号已作出明确规定,持续实施 |
17 |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国家电网泸州供电公司、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兴泸水务集团 |
泸市府办发[2013]48号已作出明确规定,持续实施 |
18 |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4年已经启动,持续实施 |
19 |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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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1 |
就近就便原则,养老机构应就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合作,结合实际签订服务协议。提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每年为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服务。 |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22 |
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甲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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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推进高端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文体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投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24 |
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 |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投促局、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25 |
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 |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
|||
26 |
建立政府出资、学校育才的良性互动机制,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育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27 |
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28 |
增设村、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探索建立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 |
|||
29 |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星级评定、改善服务质量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30 |
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实行第三方认证,提高行业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老龄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启动,持续实施 |
附件2
泸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址 |
开工年限 |
建成年限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总投资 (万元) |
新建类 |
||||||
1 |
泸州市社会福利院扩建工程 |
江阳区 忠山路 |
2014 |
2016 |
新建建筑面积21200平方米,建设床位400张。满足城区老人入住需求,改善老人居住、生活、娱乐条件。 |
5774 |
2 |
中颐.金色颐养院 |
龙马潭区 鱼塘镇 |
2014 |
2015 |
中颐.金色颐养院新建项目建设规模达500张床位,建筑面积15062平方米。 |
8000 |
3 |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
全市各街道、乡镇 |
2015 |
2020 |
在全市211个城市社区和96个农村社区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60%覆盖。 |
8730 |
4 |
泸州市松鹤苑托老院项目 |
江阳区 华阳街道 |
2015 |
2018 |
托老院宿舍楼、综合办公楼、康复保健中心、文化活动中心、营养膳食中心;占地面积28亩,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建设床位500床 |
13000 |
5 |
中国.泸州故里情源生态养老基地 |
纳溪区 渠坝镇 |
2015 |
2020 |
占地面积2341亩,核心区域540亩,床位3800张,分三期建成。包括养老产业居住园区、医疗护理区、旅游养老配套服务区、老年规划发展用地区、奇石公园观赏区和农业观光旅游区 |
38000 |
6 |
江阳区福音养老护理院 |
江阳区 华阳街道 |
2015 |
2017 |
占地面积11.7亩,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拟建450张床位,建成医养结合的养老护理中心。 |
8000 |
7 |
江阳区华阳山生态养老中心 |
江阳区 华阳街道 |
2016 |
2018 |
占地面积35亩,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拟建600张床位,建成集养老、保健、度假、娱乐为一体的疗养活动中心 |
10000 |
8 |
龙马潭区居享养老服务中心 |
龙马潭区 特兴镇 |
2016 |
2020 |
龙马潭区居享养老服务中心新建项目建设规模达300张床位,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 |
10000 |
规划类 |
||||||
9 |
泸州市西南天年颐养中心 |
西南康健城 |
2017 |
2020 |
占地面积300亩,新增健康养老床位3000张,医、养、教育培训结合,可供3000位老人入住,服务对象覆盖全市,辐射重庆、贵州地区 |
150000 |
10 |
泸州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
江阳区 |
2017 |
2020 |
新建建筑面积42500平方米,建设床位1000张,满足多层次养老需求 |
25500 |
11 |
西南养老康复中心 |
龙马潭区 罗汉镇 |
2016 |
2020 |
西南养老康复中心新建项目建设规模达1000张床位,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满足老人入住需求,改善老人居住、生活、娱乐条件 |
20000 |
12 |
泸县惠民老年公寓 |
泸县 玄滩镇 |
2016 |
2018 |
占地100亩,新建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建设床位250张 |
5000 |
13 |
合江县荔城颐养中心 |
合江县 合江镇 |
2017 |
2022 |
新建住宿楼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160亩,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新增床位2000张 |
20000 |
14 |
叙永城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叙永县 |
2017 |
2022 |
占地面积100亩,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新建住宿楼和相应配套设施,集中解决6000老人养老 |
45000 |
15 |
古蔺县城区养老体系建设 |
古蔺镇 |
2017 |
2020 |
新建住宿楼及相应配套设施,解决3000老人养老 |
1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