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8条措施》(泸市府办发〔2015〕19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优化公积金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再交易房(二手房)取消房龄限制。
(二)公积金签约楼盘项目保证金统一调整为贷款发放额的5%。
(三)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个人收入证明。
(四)对符合放款条件的项目,凭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即可放款。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原泸市府办发〔2015〕19号文件第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调整为:凡在泸州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受户籍及套数限制,均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购买二手住房的,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二)凡在泸州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除外),不受户籍和套数限制,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以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为利率上限,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本通知有效期与泸市府办发〔2015〕19号文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