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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作者:匿名来源:泸州市工商联时间:2015-06-19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8条措施》(泸市府办发201519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优化公积金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再交易房(二手房)取消房龄限制

(二)公积金签约楼盘项目保证金统一调整为贷款发放额的5%

(三)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个人收入证明

(四)对符合放款条件的项目,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即可放款。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原泸市府办发〔201519号文件第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调整为:凡在泸州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受户籍及套数限制,均给予200/平方米的补助;购买二手住房的,给予60/平方米的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二)凡在泸州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除外),不受户籍和套数限制,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以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为利率上限,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时间为:201561日至20171231日止。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本通知有效期与泸市府办发201519号文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