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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匿名来源:政府信息网时间:2017-07-13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7]44号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市场准入监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0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

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相适应的市场准入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和《中共泸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建设的意见》(泸委改〔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内企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行政审批局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内内资企业和市工商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工商局对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企业登记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名称预先核准与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不再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按照名称登记规则, 通过企业名称自助查询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在本市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登记机关一般不再审查名称近似。允许企业冠以泸州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自贸区字样。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第六条 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推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对涉及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凭承诺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六个月。

  第八条 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境外投资者在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内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负面清单》内投资的,其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依法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九条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在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投资设立公司,只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再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港澳居民在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投资设立企业,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转递文件;台湾地区自然人到自贸区投资,允许其凭台胞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经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投资主体自然人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 企业住所登记可实行申报制和集群注册。企业承诺申报登记地址属实以及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就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产证明。企业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在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内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开的,可通过泸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查询详细地址。

  第十一条 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二条 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内实行银行网点无偿代办工商注册登记业务。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备、形式合法的,出具《收到材料凭据》给申请人。登记机关审批通过申请后,申请人可选择通过邮寄快递,或到核准登记机关或银行网点领取核准文书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内的商事主体采取属地监管原则,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规定,实施年度报告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

  第十四条 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简易注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内原已存在的商事主体,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商事主体可自愿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区内企业迁出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的,应当按照区外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区外迁入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在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现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6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登记注册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和《中共泸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建设的意见》(泸委改〔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企业名称的自主申报及相关管理活动。登记注册前需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或名称预先核准与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登记规则, 通过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授权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核准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以及以及冠市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1号),继续放宽名称文字使用条件、集团名称登记、行业表述条件、名称核准延期。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内企业可冠泸州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自贸区字样。

  第五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含有禁止使用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使用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法自主申报。

  第六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申报(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相同。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认定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企业曾用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七条 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拟申请的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的,应提示申请人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更名的风险。

  第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应将企业名称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核,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有需要除外。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核时发现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提示该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禁用规则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有效期一个月,逾期未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有效期内未完成登记注册的,可在有效期内到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6个月。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公示申报规则、告知清单等,以便申请人查询。

  第十一条 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名称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有权对自主申报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认定,对名称争议进行裁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名称,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在登记注册过程中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申报的明显违反登记规则的名称,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改名称;拒不更改的,不予登记注册。

  明显违反登记规则的名称是指通过普通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即可发现的不适宜情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企业名称不适宜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投诉举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登记机关应及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登记机关申请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自作出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决定、名称争议裁决或接到生效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之日起7 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当事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名称变更的,由登记机关作出《企业名称强制纠正决定书》,将其名称从数据库中删除,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标注“XX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通过泸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强制纠正决定书》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强制纠正的事实与依据、强制纠正措施以及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十七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产生纠纷的,按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登记机关作出的名称争议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6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