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
显然,国务院这一决定,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其意义不仅仅在震慑违法者,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增强消费者信心、保护知识产权,还再于约束执法者,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体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国务院决定要求,要把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并给出了具体的工作部署: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裁量、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管理、考核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tramadol hcl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让执法行为受到社会监督。
这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案件信息公开,促进提高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办案的水平。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并详细到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这是将案件全部暴露在阳光下,把每一个认定的事实,每一步办案程序,每一条法律适用,每一处案件细节,都接受人民的监督,接受人民的评判,这势必倒逼行政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得不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查实案件的每一个事实,履行办案的每一个程序,把准行为的每一个定性,拿稳处罚的每一个裁量,做到依法办案、规范办案、严谨办案。
案件信息公开,是真正把食品药品监管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几乎已经习惯于不予公开,甚至于不愿公开、不敢公开,因为很多案件总有或多或少的“人为”因素,缺失的是“法理”,不缺的是“人理”;上级部门“圈定”,权大者“决定”,这似乎不是“怪事”,反之成为怪事。有的办案者没了“圈定”和“决定”,不事事“内请”还真不知道怎样办案,不件件有“指示”还真会失去办案方向。基层办案者常呼办案时“人为干扰太多”,但没了这种“干扰”反倒不习惯,不会办案,不敢决案。究其原因,就是决定权没在阳光下,没关进制度笼子里。案件信息公开了,社会可以监督了,办案者还敢事事“内请”,件件等“圈定”?“指示”者、“圈定”者,还敢不认真依法、依据指示、圈定?也许随着案件信息公开,这类“人为”案件会越来越少,甚至被终结,让案件的决定权真正受到制约。
案件信息公开,最能体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平公正。同类型同情节的案件,前一个处罚重,后一个处罚轻;甲地处罚重,乙地处罚轻,都在阳光下晒着,都让人民评着,办案者还能不用一把尺子量到底?还敢不用“法定”尺子量到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真正不再是一句套话,势必真正融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有的同事为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而担忧:要求严了,质量高了,难度大了,责任重了。其实,对办案者来说,是好事一桩。办案简单多了,顾虑少多了,定案的标准固定了,只有“法定”,少了“人定”。我们办案人员应当为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感到轻松,应当为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叫好。